案例一:工程投資超概算
某工程項目,2017年市發改委立項批復總投資為4300萬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為設計變更、人工及材料價格上漲等因素,竣工決算工程總投資為5000萬元。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未重新進行審批。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投資控制不嚴,投資超過10%及以上未重新審批。
違反法律法規:
國務院《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八、……對投資項目概算要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凡實際動態概算超過原批準動態概算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應按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以經批準調整后的概算為基數,相應進行調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各出資方應增加的資本金。實際動態概算超過原批準動態概算10%的,其概算調整須報原概算審批單位批準。”
案例二:公款為職工購買商業保險
2018年,某投資公司公款為在職職工干部購買補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8萬元。
違反法律法規:
財政部、監察部關于印發《關于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個人購買商業保險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金[2004]88號)第三條“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用公款為干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購保的險種。僅限于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包括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特崗人員的意外傷害險,以及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干部職工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險。
(二)受保的人員范圍。一般僅限于單位在職的干部職工,但離退休人員參加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赴外就醫的,可以購買交通意外傷害險。
(三)保費的財務列支渠道。公務旅行交通意外傷害險的費用在單位的差旅費中列支。特崗人員、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區干部職工人身意外傷害險費用,應首先在單位按照規定計提的職工福利費中列支;職工福利費不足的,黨政機關在人員經費中列支,事業單位在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案例三:其他收入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2018年及2019年,某行政單位房屋租賃收入32萬元,直接計入單位“其他收入”科目核算,未上繳市財政,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違反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 一切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將應當上繳的預算收入,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預算科目、繳庫方式和期限繳入國庫,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案例四:應扣未扣工會會費
2018年及2019年,某行政單位應扣繳個人工會會費合計3萬元,實際未扣繳到個人。
違反法律法規:
《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收交工會會費的通知》第一條“一、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交納本人每月工資收入百分之零點五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 ”。
案例五:違規收費
2020年,審計對我市某學校2019年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時發現:2019年,該學校收取部分應免學費的學生學費48.28萬元,其中:春季免學費學生學費24.07萬元、秋季免學費學生學費24.21萬元。
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五條“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和《關于2019年秋季全市中小學收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潭發改價費〔2019〕36號)年關于學生學費標準的規定。
案例六: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某城市規劃管理局2017年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2017年應代扣職工個人所得稅共計18.48萬元,已繳納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0.31萬元,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8.17萬元。
違反法律法規: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責令單位對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8.17萬元自行向稅務部門清繳。
案例七:往來款項未及時清理
2020年,審計對我市某局2019年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時發現:該局存在超三年未清理的往來款項共計705,007.85元,其中:其他應付款702,500元(某汽車修配廠700,000元,某科技有限公司2,500元)、其他應收款2,507.85元。
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違反了財政部《部門決算管理制度》(財庫〔2013〕209號)第十七條 “(一)應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及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的批復文件,及時清理收支賬目、往來款項,核對年度預算收支和各項繳撥款項。各項收支應當按規定要求進行年終結賬”的規定。
案例八:非稅收入未按規定及時上繳
2020年,審計抽查了某鄉鎮國有資產財務管理以及資產保值增值方面的情況,發現以下問題:資產出租所獲收益未繳納相關稅費及非稅收入,涉及金額47.10萬元。
經查,該鄉鎮對鄉敬老院、原鄉鎮企業房屋等國有資產進行出租,2016年1月-2020年6月收取租金27.10萬元,未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未繳入非稅。另該單位收取某農民合作社工作經費20萬元未繳入非稅。
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對附加在價格上征收或者需要依法納稅的有關非稅收入,執收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繳納義務人開具稅務發票。”和《XX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執收單位或受委托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所收款項或者將所收款項存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的規定。
案例九:工程項目未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1.某審計局在進行2020年度財政預算執行、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時經抽查發現,截至2020年12月31日,在財政全額安排資金的項目中,有30個工程建設項目未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2.市審計局在進行某鎮原黨委書記、原鎮長任期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審計時發現,個別工程項目已于2020年3月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但截至2021年8月,仍未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均不符合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后,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按照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和《關于印發〈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6〕503號)第二條“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的規定。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不及時將有可能造成項目結余資金滯留在相關單位,影響財政資金效益發揮和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同時,竣工決算不及時還會影響資產交付,長期滯后將導致新增資產價值難以確認,影響單位財務狀況的真實性,不利于資產管理。根據上述規定,各有關單位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并組織專門人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在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及時完成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工作,做到編報及時、數據準確、內容完整。
案例十:私設“小金庫”
經查,自2017年初至2021年底,某局采取將業務設計費、招標資料費、房租等收入不入帳等手段,截留資金私設“小金庫”;同時分別在下屬路燈所和燈藝公司私設“小金庫”。以上“小金庫”金額共計350.9萬元,全部用于發放職工福利、獎金、通訊費等。
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及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財政部、審計署《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10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19號)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發〔2013〕13號)第七條“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的規定。
案例十一、坐支非稅收入
A省審計機關在對事業單位K單位開展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中發現,K單位某年度取得國有資產出租收入2,495,627.89元,僅將其中463,300.00元租金收入于2019年10月22日上繳財政,其余2,032,327.89元直接用于彌補本單位日常經費,包括人員工資、水電費、勞務費、維修費等。
違反法律法規:
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四)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的規定,K單位財務賬面反映的國有資產出租收入屬于非稅收入,應依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第十七條“非稅收入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的規定及時將非稅收入上繳財政。
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的規定,A省審計機關提出審計意見,要求K單位及時將坐支的非稅收入共計2,032,327.89元上繳財政,今后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K單位按要求進行了整改。
案例十二:基本建設項目未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某市審計局對某行政單位審計發現,該部門救災庫項目未及時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結余結轉資金長期存放基建賬戶。救災庫于2012年動工,2016年交付使用,2019年由其他部門移交至該部門。截至2021年末,基建賬戶反映基建撥款1940.7萬元,在建工程1831.89萬元,銀行存款125.64萬元。
違反法律法規:
上述行為違反了財政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第二條“基本建設項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試運行合格后,應當在3個月內編報竣工財務決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中小型項目不得超過2個月,大型項目不得超過6個月”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財會〔2012〕21號)第五十三條“建設項目竣工后,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及時辦理竣工決算,組織竣工決算審計,并根據批復的竣工決算和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檔案和資產移交等工作。建設項目已實際投入使用但超時限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單位應當根據對建設項目的實際投資暫估入賬,轉做相關資產管理”的規定。對此,審計要求該單位盡快辦理竣工財務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