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企業在招聘新員工時,會在招聘廣告中明確招聘人員薪酬待遇,但員工入職后,發放薪酬待遇與廣告中承諾的待遇不一致,用人單位此種做法是否有法律風險?員工是否有權主張享受招聘廣告中的薪酬待遇?
【案例分析】
2018年5月15日,李某(乙方)看到南充某A公司(甲方)招聘廣告“普工工資2,100~3,500元”、“生產部員工采取計件制,多勞多得,高的計件工資可達到4,000元”信息后,面試并入職A公司處工作,雙方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崗位為生產操作崗。薪資待遇:甲方按乙方月出勤、月度考核情況和甲方核算的計件單價來計付乙方的月薪資,乙方的薪資水平不低于南充市最低薪資標準,工資中包含了社會保險金,甲方于每月30日之前支付乙方上月薪資。
2018年11月5日,李某填寫了A公司印制的《離職申請單》,離職原因詳述為“公司認為李某不適應公司工作,提出與李某解除不適應、不能勝任的勞動關系”,2019年1月3日,李某提起勞動仲裁,以A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支付未足額支付工資9,041元、支付經濟賠償金1,905元。
【仲裁委裁決】一、李某與A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二、駁回李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與A公司自愿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邀約的意思表示?!虡I廣告等為要約邀請?!钡囊幎?,A公司的招聘廣告信息“普工工資2,100~3,500元”屬要約邀請,不是要約,因此李某以此為由自認其“每月3,500元工資比較合理”無事實依據,且勞動合同明確約定李某的薪資待遇按計件制計算,同時李某實領工資亦未低于南充市最低工資標準,故李某請求A公司支付未足額支付工資9,041元與雙方合同約定不符,不予支持。判決A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李某經濟補償1,905元;二、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
要約與要約邀請是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根據《民法典》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而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的爭議焦點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招聘廣告的性質和效力;二是招聘廣告與隨后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關系。
招聘廣告目的旨在招聘,其性質應為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勞動者入職后雙方的權利義務仍需通過勞動合同予以確定,以勞動合同為準,以招聘廣告上相關內容為由主張權利的,理據不足。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受《勞動合同書》的約束。
A公司向李某支付的工資符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的約定,且未低于南充市最低工資標準,李某主張A公司按照3,500元/月的標準向李某補足工資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
招聘廣告是指企業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將招聘勞動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布的行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因此,招聘廣告是要約邀請。勞動者通過招聘廣告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招聘廣告上的內容是否可以成為認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呢?
大量司法案例表明,在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在招聘廣告上的用人單位承諾沒有寫進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者起訴時主張的相應福利待遇、工資待遇等,一般不予認可。對沒有寫入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用人單位并不承擔必須履行的義務。勞動者入職后雙方的權利義務仍需通過勞動合同予以確定,以勞動合同為準,而以招聘廣告載明的相關內容主張權利,通常理據不足,在司法實務中難以得到支持。
但是,對于新入職的員工,如仍在試用期的員工,雙方此時還未來得及簽署勞動合同的,如果發生勞動糾紛,工資待遇沒有勞動合同做支撐,一般會以招聘廣告上的工資待遇作為參考甚至是作為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如(2021)遼08民終3519號判例中,某公司員工2020年7月1日上班,8月3號離職,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糾紛后,法院以公司招聘廣告承諾的工資15000-20000元為標準,結合相關證據,最終認定員工的月工資標準為14000元。
對此,律師建議,勞動者如果要使用人單位受招聘廣告的約束,則應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將廣告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中,變為合同的內容。如此用人單位就應當受合同約束,如果單位不履行有關約定,受聘者可以要求單位依據合同約定履行。
[法律適用]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第四百七十三條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和宣傳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構成要約。
《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ㄈ﹦趧雍贤谙?;?。ㄋ模┕ぷ鲀热莺凸ぷ鞯攸c;?。ㄎ澹┕ぷ鲿r間和休息休假;?。﹦趧訄蟪?;?。ㄆ撸┥鐣kU;(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